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三、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580平方公里),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土地面积约46平方公里)。
四、征收时间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25年3月24日起,为期三年。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750-3160638
原文链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