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 价〔2003〕160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2.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按下表执行。
二、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580 平方公里,数据来源于《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46 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起,为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3月24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文本解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