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按照国家、省“水十条”考核要求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提醒函》(粤建城函〔2019〕37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规章制度来保障,我市于2019年制定和颁布了政府规范性文件《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获得“广东省节水型城市”称号,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为继续巩固节水型城市建设成果,需延期实施《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修改内容
由于国务院最新公布的《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豆芾戆旆ā分饕谌莺途裼肷衔环?、法规和文件相一致,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文件内容中增加《节约用水条例》作为编制依据。修改内容: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实施时间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于2025年2月7日到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文件进行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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