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城管〔2019〕8号
JMBG2018036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特此通知。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0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参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独立子项进行单独评价。
第三条 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表1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2为不良行为信息表。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不含15%)-40%(含40%)的为B级;其余100分以上及100分的为C级;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六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与管养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用登记。如企事业单位实际已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相关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1)
2.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2)
附件1: 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市风景园林协会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30分,分支机构加10分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2-2 | 以主营园林绿化的企事业单位 | 园林绿化营业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下不加分,30%(包含30%)-50%(不包含)加15分;50%以上加30分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园林绿化发票 | ||||
2-3 | 专业技术人员 | 园林绿化类高级职称每人加5分,中级职称每人加3分,助理工程师加1分,上限40分。(每人限加一次)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身份证、证书、近6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 | ||||
专业技术工人 | 园林绿化花卉类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加1分,上限20分。(每人限加一次)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身份证、证书、近6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 | |||||
2-4 | 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150㎡ | 加1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如为政府划拨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2-5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15分 | 6个月 | 近6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 | ||||
2-6 | 绿化洒水车、高空作业车(臂展12m) | 自有,正常使用,绿化洒水车(5吨以上),高空作业车(作业高度14m以上),每台5分,上限10分 | 1年 | 发票、行驶证 | ||||
2-7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5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8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上限20分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纳税证明 | ||||
3 | 3-1 | 园林绿化类奖项及科技奖项 | 国家级 | 每一奖项加30分(参建单位加15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认定,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上限60分)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3-2 | 广东省 | 每一奖项加20分(参建单位加1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3-3 | 江门市 | 每一奖项加15分,(参建单位加5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4 | 4-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3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确认可参照加分)(上限6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4-2 | 住建部: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4-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4-4 | 广东省住建厅: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10分 | ||||||
4-5 | 江门市级 |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10分 | |||||
4-6 | 江门市城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5分 | ||||||
5 | 5-1 | 其 它 | 国家级 |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每个项目加30分 | 1年(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上限6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5-2 | 省级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5-3 | 市级 | 每个项目加10分 | ||||||
5-4 | 园林绿化企业获省风景园林协会信用评价 | 评价为5A4A3A分别加20、15、1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 ||||
5-5 | 广东省优秀园林企业 | 10分 | 2年(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证书或文件 | ||||
5-6 |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 每次加10分 | 2年(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市、区、县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附件2: 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5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1-6 | 江门市城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7 | 各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9 | 企事业单位实际已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相关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 | 直接划为D级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施工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或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负责人扣10分,其他人员每人扣5分 | |||||||
1-11 | 检查发现及日??记诠讨?/span> |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 扣15分 | ||||||
1-12 |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 扣30分 | |||||||
1-13 |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 每月扣15分 | |||||||
1 | 1-14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1-15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 每次扣30分 | |||||||
1-16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每次扣30分 | |||||||
1-17 |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8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每次扣10分 | |||||||
1-19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每次扣15分 | |||||||
1-20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21 | 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 每次扣15分 | |||||||
1-22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20分 | |||||||
1-23 |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 | 每次扣15分 | |||||||
1-24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每次扣20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25 |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 每次扣20分 | |||||||
1-26 |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 每次扣10分 | |||||||
1-27 |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的 | 每次扣30分 | |||||||
1-28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 |||||||
1-29 | 经住建、园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1-30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20分 | |||||||
1-31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
1 | 1-32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1-33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 | 每次扣30分 | |||||||
1-34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
1-35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 超出合同工期1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 |||
1-36 | 超出合同工期5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20分 | |||||||
1-37 | 超出合同工期10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25分 | |||||||
1-38 | 超出合同工期100%以上的 | 每个项目扣30分 | |||||||
1-39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监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
1-40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1-41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1-42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的 | 每次扣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1-43 | 未做到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未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资料的 | 每次扣10分 | |||||||
1-44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10分 | |||||||
1-4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扣分1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 ||||||
2 2 2 | 2-1 |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2-2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每次扣30分 | |||||||
2-3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2-4 |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2-5 |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 每次扣10分 | |||||||
2-6 |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或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每次扣15分 | |||||||
2-7 |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每次扣15分 | |||||||
2-8 |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 | 每次扣15分 | |||||||
2-9 | 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2-10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每次扣15分 | |||||||
2-11 |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2 |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3 |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 每次扣15分 | |||||||
2-14 |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5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 每次扣10分 | |||||||
2-16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7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 每次扣15分 | |||||||
2-18 |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9 |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20 |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 每次扣15分 | |||||||
2-21 |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22 |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质量监督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体停工整改的 | 每次扣20分 | |||||||
2-23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每次扣30分 | |||||||
2-24 | 未按规定组织分部验收或各个专项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2-25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每次扣15分 | |||||||
2-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每次扣15分 | |||||||
2-27 |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每次扣10分 | |||||||
2-28 |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3 3 3 | 3-1 |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每次扣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3-2 |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 每人扣5分 | |||||||
3-3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围蔽、洒水降尘以及临时设施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和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 | 每项扣10分 | |||||||
3-4 |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 按每次扣分值的50%计算逐次扣分 | |||||||
3-5 |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 每次扣30分 | |||||||
3-6 |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30分 | |||||||
3-7 |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每次扣15分 | |||||||
3-8 |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 每次扣15分 | |||||||
3-9 |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 每次扣15分 | 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 |||||
3-10 |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 每次扣15分 | |||||||
3-11 |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 每次扣15分 | |||||||
3-1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每次扣15分 | |||||||
3-13 |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每次扣15分 | |||||||
3-14 |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 每次扣15分 | |||||||
3-15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3-16 | 被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3-17 |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 每次扣20分 | |||||||
3-18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20分 | |||||||
3-19 | 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每次扣15分 | |||||||
3-20 | 同一事项,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
3-21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每次扣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 | |||||
3-22 |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每次扣30分 | |||||||
3-23 |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4 | 4-1 | 建设单位评价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