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临时用地申请人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并同步在部省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中备案。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