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单位和个人发生欠费时,参保人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连续欠费3个月内(含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连续欠费超过3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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