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个体工商经营、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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