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单位按规定支付因工伤残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