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ǘ┎换嵩斐伤吧镂镏肿试雌苹?; ?。ㄈ┎换嵊跋旃乙吧锉;ば蜗蠛投酝饩媒煌?。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