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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