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4〕5号
JMFG2024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ǎ?/span>2024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span>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ず凸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す芾硖趵贰豆愣〕鞘新袒趵返确?、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ず凸芾硎视帽景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两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古树名木?;す芾砉ぷ?。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す芾砉ぷ鞯闹鞴懿棵牛ㄒ韵录虺乒攀髅颈;す芾碇鞴懿棵牛?,分别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内和城市绿化用地外的古树名木的?;す芾砗图喽郊觳?。
第五条 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六条 对名木和一级古树实行特别?;?,二级古树实施一级?;?,三级古树实施二级?;?。国家公园核心?;で?、自然?;で诵那诘墓攀髅?,按照自然?;さ叵喙胤?、行政法规进行?;?。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认定,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省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抛橹隙ú⑾蛏缁峁?。三级古树由市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抛橹?,经省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湃隙ê?,由市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畔蛏缁峁?。
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倍员鞠角诘墓攀髅旧枇⒈;け曛九坪捅;ど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树名木的?;け曛竞捅;ど枋?。
第八条 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奔忧慷怨攀髅颈;すぷ鞯募喽焦芾砗图际踔傅?,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ぶ?,提高?;ず凸芾硭?。
县级古树名木?;す芾聿棵庞Φ备莨攀髅咀试雌詹榍榭?,确定一批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并且具有较大?;ぜ壑档氖髂咀魑攀骱蟊缸试?,参照三级古树?;ご胧┦敌斜;?。
第九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し段?。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敝傅?、督促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因地制宜采取?;ご胧?。
在古树名木?;し段诮薪ㄉ韫こ淌┕?,或者在古树名木?;し段饨薪ㄉ韫こ淌┕び跋旃攀髅菊Iさ?,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し桨?。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树名木?;し段谏?、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四)自然?;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单位;
(五)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办事处;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个人;
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古树名木?;す芾聿棵判魅范?。
第十一条 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庇胙ぴ鹑稳饲┒┭ぴ鹑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要求及时通知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敝贫ü攀髅镜难ぜ际豕娣?。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镇(街)责任单位,镇(街)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镇(街)责任单位,镇(街)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旁诮拥奖ǜ媸甯龉ぷ魅漳诎凑沼泄毓娑ń腥啡?,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磐獍炖碜⑾中?。
对于需要采伐处置的死亡古树,凭借省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懦鼍叩淖⑾氖?,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
第十三条 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开展健康巡查,建立健康巡查档案,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す芾砭延伤诘南丶度嗣裾吵锝饩?,主要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ど枋┙ㄉ?、维护等。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化用地外,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す攀髅?,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申请迁移。需要迁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用地内古树名木的迁移?;ぐ凑粘鞘新袒挠泄毓娑ㄖ葱?。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技术方案,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技术方案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迁移主体承担。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控告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物品;
(四)刻划、敲钉、攀爬、折枝、剥损树皮、掘根;
(五)擅自修剪枝干、采摘花果叶;
(六)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七)在古树名木?;し段谛藿ńㄖ锘蛘吖怪?、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若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す芾硖趵贰豆愣〕鞘新袒趵返扔泄胤煞ü婀娑ń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原《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罚ń?/span>2018〕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span>>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