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耐ㄖ?/span>
江府〔2018〕1号
JMFG201800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芬丫姓谑褰?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span>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ず凸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ず凸芾硎视帽?span style="text-indent: 0em;">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古树名木?;す芾砉?span style="text-indent: 0em;">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す芾砉ぷ鞯闹鞴懿棵牛ㄒ韵录虺乒攀髅颈;す?/span>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的?;す芾砗图喽郊觳?。
第五条 古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ぃ?/p>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二)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つ诤谋曛拘允?span style="text-indent: 0em;">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认定,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啪咛迨凳?,依法报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布,并设立?;け曛九?。
第七条 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奔忧慷怨攀髅颈?span style="text-indent: 0em;">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ぶ?,提高?;ず凸芾硭?/span>平。
县级古树名木?;す芾聿棵庞Φ备莨攀髅咀试雌詹榍榭?,确定一批树龄 50 年以上不满 100 年并且具有较大?;ぜ壑档氖髂?/span>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ご胧┦敌斜;?。
第八条 市、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被嵬冻?span style="text-indent: 0em;">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で?,?;で段鞴诖?/span>直投影外 5米。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で?。
第九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四)自然?;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单位;
(五)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办事处;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个人;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古树名木?;す芾聿棵判魅?/span>定。
第十条 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庇胙ぴ鹑稳?span style="text-indent: 0em;">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虐炖硌ぴ鹑伪涓中?。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敝贫ü攀髅镜?span style="text-indent: 0em;">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span style="text-indent: 0em;">确认,报市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派蠛?,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古树名木?;す芾碇鞴懿棵庞Φ卑聪铝泄娑?span style="text-indent: 0em;">对古树名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立即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ご胧?。
(一)名木和一、二级?;さ墓攀髅磕?次;
(二)三级?;さ墓攀髅苛侥?次。
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す芾砭延伤诘南丶度嗣裾?span style="text-indent: 0em;">统筹解决,主要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ど枋┙ㄉ?、维护等。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控告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罚ń?000〕4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耐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