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23〕13号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62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22〕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员准入条件
1.青年人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人18周岁以上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地址属台山市各镇(街)社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
2.新市民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申请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材料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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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昵肴思肮餐昵爰彝コ稍鄙矸葜?、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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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团租单位对单位职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包括个人(家庭)和单位团租两种方式。主要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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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以个人或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需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向申请人就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材料。
2.单位团租。用人单位整体租赁非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条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集中向政府运营单位提交申请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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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及台山市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对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对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不予配租。对于续期申请审核不通过的,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文本中明确的申请人租赁准入退出条件及违约责任处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及单位团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和公示,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政府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合同期满仍符合承租条件可办理续签。
四、租金标准
?。ㄒ唬┰氯司芍涫杖?500元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收取。
?。ǘ┰氯司芍涫杖?500元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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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租人退出条件
?。ㄒ唬┳饬奁谀?,成功申请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以上居住权或产权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ǘ┳饬奁谀?,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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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蚬室饣蛑卮蠊?,造成租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ㄎ澹┥米愿谋浔U闲宰饬拮》烤幼∮猛?、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谰菟角┒┳饬藓贤ㄐ椋┑脑际跫?,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ㄆ撸┮虿豢煽沽?、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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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案
?。ㄒ唬┰擞芾淼ノ挥υ谂渥馇?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上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ǘ┯萌说ノ徽遄饬薇镜ノ槐U闲宰饬拮》康?,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用人单位自有物业,需将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上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ㄈ┰擞芾淼ノ豢稍谑凶》砍窍缃ㄉ杈种贫ǖ谋U闲宰饬藓贤痉段谋镜幕∩现贫ㄓ胱饣胶馑饺ㄒ娴木咛逄跫?,纳入合同或协议,在用范本版本须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