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在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工作指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中共江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法治组〔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释义】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指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围绕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开展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自觉执行行政决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开展的普法工作。(通过媒体或宣讲等方式,运用典型案例而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普法工作,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实施主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市医保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医保经办机构的窗口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作对象】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对象,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普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或在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咨询、疑惑时就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下述内容开展普法教育:
(一)认定的个案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
(五)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六)其他相关问题;
第六条 【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引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严格执法全过程,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确保精准普法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
(二)合法规范。本市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说明事实准确,释明法律正确,阐明法理清晰,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本市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要兼顾情、理、法,既注重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效果,又注重其社会效果。
(四)及时高效便捷。本市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要结合法定执法程序,把握普法时机,讲求普法方法,既讲清楚法理,又讲清楚事理和情理,既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又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精准普法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主动告知式普法】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口头、书面、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以达到?;ば姓喽匀?,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八条 【答疑解惑式普法】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口头交流、书面或电子媒介答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疑问或困惑,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普法内容,避免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法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
第九条 【释法说理式普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决定以妥当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解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实施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相对人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存在重大误解的;
(四)其他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第十条 【约谈式普法】在发现下列情形时,本市医保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人员)通过约见或主动登门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着重围绕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等开展普法教育,推动行政相对人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一)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二)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三)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精准普法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前的告知】在行政检查前,或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的《现场检查通知书》中,要主动告知行政检查的事项、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人员等,使相关行政相对人,事先知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中的告知】在行政检查中,无论是否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隐患,都要结合检查事项当场主动告知其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违法行为的后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或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隐患。
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中的引导】在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隐患时,要明确行政相对人整改的具体要求,在整改过程中,可以结合整改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或违法后果加重。
第十四条 【陈述申辩中的答疑解惑】在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与申辩时,执法人员要结合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情况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和困惑,使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配合相关执法行为,履行相关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中,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及救济途径等。
第十六条 【听证中的法理阐释】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调查人员要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予以充分说明,当事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时,调查人员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进一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释法说理】加强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于符合本指引第九条释法说理式普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强化释法说理,阐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接受性和精准普法内容的公信力。
第十八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告知】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
第四章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中的精准普法
第十九条 【窗口办理中的告知】在窗口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要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等方式一次性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保证申请人顺利完成办理事项的同时,帮助其了解办理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窗口办理中的答疑】对于申请人在窗口办理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和疑惑,窗口工作人员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场予以明确说明、解释,不能当场给予明确说明、解释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答复的时间、方式等,或者告知其他法律咨询途径。
第二十一条 【不予收件与不予受理的主动告知】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不予收件时,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不予收件的理由,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要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定依据的具体条款,在申请提出异议时,负责窗口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口头予以解释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救济途径等。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中的法理阐释】在行政许可听证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说明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法律依据等予以释法说明,引导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一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对行政许可的接受度。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最有效的路径,是贯彻普法“全员责任”“全程责任”最直接的体现,是实现普法精准化,常态化最有力的载体,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领导,做到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支持和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开展精准普法。
第二十四条 【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执法过程中的普法环节,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和保障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培训】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要结合实际,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能力的培训工作,重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质、媒介素质,公共沟通能力,不断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参照执行】本工作指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等),其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工作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主体】本指引由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