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第二条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考区、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ㄒ唬┬娑ㄒ酝獾奈锲方肟汲』蛘呶捶旁谥付ㄎ恢玫?;
?。ǘ┪丛诠娑ǖ淖徊渭涌际缘?;
?。ㄈ┛际钥夹藕欧⒊銮按鹛饣蛘呖际越崾藕欧⒊龊蠹绦鹛獾?;
?。ㄋ模┰诳际怨讨信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ㄎ澹┰诳汲』蛘咭绞ψ矢窨际曰菇沟姆段?,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淳际怨ぷ魅嗽蓖庠诳际怨讨猩米岳肟汲〉?;
?。ㄆ撸┙跃?、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ò耍┯霉娑ㄒ酝獾谋驶蛘咧酱鹛饣蛘咴谑跃砉娑ㄒ酝獾牡胤绞樾葱彰?、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ň牛┢渌シ纯汲」嬖虻形垂钩勺鞅椎男形?。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ㄒ唬┬肟际阅谌菹喙氐奈淖植牧匣蛘叽娲⒂杏肟际阅谌菹喙刈柿系牡缱由璞覆渭涌际缘?;
?。ǘ┏蛘咝顺蕴獯鸢富蛘哂肟际阅谌菹喙氐淖柿系?;
?。ㄈ┣蓝?、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ㄋ模┰诳际怨讨惺褂猛ㄑ渡璞傅?;
?。ㄎ澹┯伤嗣懊娌渭涌际缘?;
?。┕室庀偈跃?、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钚从氡救松矸莶环男彰?、考号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ň牛┢渌鞅仔形?。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ㄒ唬┩ü痹熘ぜ?、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ǘ┦导寄芸际源鹁砥谰砉讨斜环⑾滞焕啾鹜豢汲∮辛椒菀陨希ê椒荩┐鹁泶鸢咐淄?;
?。ㄈ┛汲〖吐苫炻?、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ㄋ模┛际怨ぷ魅嗽毙凳┳鞅仔形?,事后查实的;
?。ㄎ澹┢渌θ隙ㄎ鞅椎男形?。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室馊怕铱汲?、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ǘ┚芫?、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ㄈ┩?、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ㄋ模┢渌怕铱际怨芾碇刃虻男形?。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忌械谖逄酰ㄒ唬?、(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忌捌渌嗽钡男形シ础吨伟补芾泶ΨL趵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证书颁发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ㄒ唬┯乇芸际怨ぷ魅匆鞑槐ǖ?;
?。ǘ┥米员涓际允奔?、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ㄈ┨崾净虬凳究忌鹛獾?;
?。ㄋ模┥米越蕴?、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ㄎ澹┰谄谰?、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谄谰碇猩米愿钠婪窒冈蚧蛘卟话雌婪窒冈蚱谰淼?;
?。ㄆ撸┮蛭慈险媛男兄霸?,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ò耍┥米孕孤镀谰?、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ň牛┢渌シ醇嗫?、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由考区、考点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ò耍┥米愿幕蛘弑嘣?、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
?。ㄊ├每际怨ぷ鞅憷?,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ㄊ唬┪芟?、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甘?、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ǘ┐嫠嘶蛘哂伤舜娌渭右绞ψ矢窨际缘?;
?。ㄈ┎斡牖蛘咦橹私锌际宰鞅椎?;
?。ㄋ模├弥叭?,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ㄎ澹┮源蚧?、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蚩际怨ぷ魅嗽毙谢叩?;
?。ㄆ撸┕室馑鸹悼际陨枋┑?;
?。ò耍┤怕?、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忌ス婕锹甲魑隙忌ス媸率档囊谰?,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际怨ぷ魅嗽庇Φ毕蛭ス婵忌嬷ス婕锹嫉哪谌?,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八条 考区、考点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考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点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考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报考区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区、考点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考区、考点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区、考点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考区、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际晕ス娲砭龆ㄊ橛Φ奔笆彼痛锉淮砣?。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考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区、考点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ㄒ唬┐砭龆ㄈ隙ㄊ率登宄?、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ǘ┐砭龆ㄓ邢铝星榭鲋坏?,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记Φ苯邮苌缁嵊泄胤矫娑钥忌闲诺蛋傅牟檠?,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