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9号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邱晓华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ㄒ唬┬?、贯彻统计法;
?。ǘ┳橹?、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ㄈ┦芾硗臣莆シň俦?,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ㄋ模┌炖硗臣菩姓匆楹托姓λ呤孪?;
?。ㄎ澹┓?、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岢衷?、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ǘ┚哂写笞ㄒ陨涎Ю?;
?。ㄈ┚弑赶喙胤芍?,熟悉统计业务;
?。ㄋ模┎渭油臣浦捶觳樵弊矢衽嘌?,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ㄒ唬┦欠翊嬖谇址竿臣苹购屯臣迫嗽倍懒⑿惺雇臣频鞑?、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ǘ┦欠翊嬖谖シ捶ǘǔ绦蚝屯臣浦贫刃薷耐臣剖莸男形?;
?。ㄈ┦欠翊嬖谛楸?、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ㄋ模┦欠褚婪ㄉ枇⑼臣苹够蚺浔竿臣迫嗽?;
?。ㄎ澹┦欠裆柚迷技锹?、统计台帐;
?。┩臣迫嗽笔欠窬弑竿臣拼右底矢?;
?。ㄆ撸┩臣频鞑橄钅渴欠褚谰莘ǘǔ绦虮ㄅ?,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ò耍┦欠裱细癜凑站嫉耐臣频鞑榉桨附械鞑?,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ň牛┩臣谱柿系墓芾砗凸际欠穹嫌泄毓娑?,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ㄊ┦欠褚婪ń猩嫱獾鞑?;
?。ㄊ唬┓?、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察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ㄒ唬┮婪ǚ⒊鐾臣萍觳椴檠?,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ǘ┮蟊患觳槎韵筇峁┯爰觳槭孪钣泄氐脑技锹己推局?、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ㄈ┙氡患觳槎韵蟮囊滴癯∷盎跷锎娣诺亟惺档丶觳?、核对;
?。ㄋ模┚臣浦捶觳旎馗涸鹑伺?,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ㄎ澹┚陀胪臣浦捶觳橛泄氐氖孪?,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杂胪臣莆シò讣泄氐那榭龊妥柿?,进行记录和复制;
?。ㄆ撸┮蟊患觳槎韵蠼泄刈柿纤椭林付ǖ氐憬邮芗觳?。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ㄒ唬┩臣莆シㄐ形嵛⒌?,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ǘ┩臣莆シㄐ形枰覆榇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罨蛘呔娴男姓Ψ5?,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ㄒ唬┑胤?、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ǘ┑胤?、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ㄈ┩臣苹?、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ㄋ模┬楸?、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ㄎ澹┚鼙?、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峁┎徽媸?、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ㄆ撸┰诮邮芡臣浦捶觳槭?,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ò耍┦褂帽┝蛘咄驳姆椒?,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ň牛┕一厣米灾品⑼臣频鞑楸淼?;
?。ㄊ┪シ赐臣品ê屯臣浦贫裙娑?,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ㄊ唬├猛臣频鞑榍匀」颐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ㄊ┪シ础锻臣拼右底矢袢隙ò旆ā?,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ㄊ┪シń猩嫱獾鞑榈?;
?。ㄊ模┓?、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察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ㄒ唬┪シ赐臣品?、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ǘ┪シ赐臣品?、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ㄈ┪シ赐臣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畹男姓Ψ>龆ㄇ?,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畹亩疃扔芯咛骞娑ǖ?,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
?。ㄒ唬┩臣莆シㄔ鹑稳松婕翱萍兑陨系痴斓几刹康?;
?。ǘ┒跃芫?、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ㄈ┦褂帽┝蛲驳姆椒ㄗ枘?、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ㄋ模┤褐诩迨鹈俦ɑ蛐挛琶浇楣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ㄎ澹┘觳旎厝衔Φ北ǜ娴钠渌讣?。
第三十六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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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诮邮芡臣浦捶觳槭?,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ǘ┦褂帽┝蛘咄驳姆椒ㄗ枘?、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ㄈ┎话雌诰菔荡鸶赐臣萍觳椴檠榈?。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察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察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唤邮芑虿话垂娑ㄗ橹凳┩臣浦捶觳?,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ǘ┒缘种?、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ㄈ┌?、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统计执法检察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靼覆槐?,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ǘ┎话捶ǘㄈㄏ?、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ㄈ┪シ幢C芄娑?,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ㄋ模├挠弥叭?,徇私舞弊的;
?。ㄎ澹┢渌シㄎゼ托形?。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锻臣品ü婕觳樵菪泄娑ā泛汀锻臣莆シò讣榇ぷ髟菪泄娑ā吠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