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36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五金橡胶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4079035Y
投资人:张润棠
住所:江门市潮连沙头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的扩建项目(包括:8台硫化机、12台注塑机、1台炼胶机、3台压铸机、3台抛光机、1条塑料拉?;?、1条破碎机、2台修边机)陆续于2012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改建项目(铁件喷粉线)于2018年7月建成并投产至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改扩建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复印件2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五金橡胶制品厂年产摩托车配件45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江门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ぱ槭丈昵氡砀从〖?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五金橡胶制品厂扩建建设项目环境?;ど蟛榈呐锤从〖任?。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返谑盘醯谝豢畹墓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返诙醯谝豢詈汀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返诙颂醯墓娑?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淳槭?,改扩建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