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JMBG2020056
关于印发《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司办〔2020〕77号
各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现印发《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31日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案件补贴(以下简称“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各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案件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第五条案件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
第七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
下列民间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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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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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宗”的原则进行归档。卷宗材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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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调解案件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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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鹘庑槭槿ɡ逦窬咛?、履行时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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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法规正确;
?。ㄎ澹┑笔氯?、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根据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档案质量等情况确定。
?。ㄒ唬┑鹘饧蛞酌窦渚婪装讣?,每宗补贴100-200元;
?。ǘ┑鹘庖话忝窦渚婪装讣?,每宗补贴300-500元;
?。ㄈ┑鹘飧丛右赡衙窦渚婪装讣?,每宗补贴600-800元;
?。ㄋ模┑鹘庵卮筇卮竺窦渚婪装讣?,每宗补贴1000-3000元。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200-300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
?。ㄒ唬┥姘傅笔氯?0人以上的;
?。ǘ┥姘副甑?0万元以上的;
?。ㄈ┌讣婕?人以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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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姘傅笔氯巳禾逍缘降丶妒幸陨先嗣裾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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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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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姘副甑脑?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ㄈ┥姘傅笔氯嗽?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ㄋ模┌讣婕?人以下死亡的;
?。ㄎ澹┥姘竿恋鼐婪酌婊?0亩以上或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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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ㄒ唬┥姘副甑脑?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ǘ┥姘傅笔氯嗽?人以上、10人以下的;
?。ㄈ┥姘竿恋鼐婪酌婊?0亩以下或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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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简易民间纠纷案件:
?。ㄒ唬┑鹘庑楸甑脑?000元以下的;
?。ǘ┥姘傅笔氯宋?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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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基层司法所每年分两次或者四次对补贴案件开展评审工作,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基层)、财务等股室负责人和邀请纪检(派驻纪检组)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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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郎蠼崾蠹笆苯固⒎诺桨彀溉嗣竦鹘庠被蛘呦嘤λ痉ㄋ?,由司法所转发给办案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司法所在案件补贴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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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萜郎笮∽楹硕ǖ陌讣固?,依照规定向办案人民调解员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装订,报送所在镇(街)司法所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镇(街)司法所收到人民调解会委员报送的案件材料后5日内进行初审并向评审小组报送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7日内对案件进行评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应在评审结束后公示7日以上。对有异议的案件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司法所核准制单,评审小组将补贴发放到各调委会提供的委托收款账户或办案人民调解员账户。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司法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滞?、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
?。ǘ┡樽骷?、编造调解案件卷宗的;
?。ㄈ┑鹘庑楸凰痉?、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ㄋ模┪シ垂ぷ骷吐?,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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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