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23号
申请人:钟某。
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一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钟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荣,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俊乐,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某等蓬江区xx号业主。
申请人钟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4407032024GG024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