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2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鹤山市。
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华景,市长。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山市政府)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鹤自然资(闲)征决字〔2023〕X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征缴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涉案《征缴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主要事实
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编号为X,面积为X平方米,坐落于鹤山市X工业城B区,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3月15日将宗地交付给申请人,交付条件为:宗地红线外给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场地未平整,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申请人同意该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15日前开工,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竣工。
申请人接收宗地后,于2019年5月27日取得规划总平面图批复,于2019年9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由于受到通往该宗地的X路至X山路段未按时修建完成以及宗地东侧的规划道路未动工建设、X山边坡支护工程未实施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动工建设。申请人多次向X工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城管委会”)、鹤山市人民政府反映上述问题并要求给予协助解决,但时至今日问题仍不能得到解决。2022年8月8日,工业城管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XX花园二期受规划道路及XX山影响无法动工的情况说明函》,发出《关于XX花园二期受规划道路及XX山影响无法动工的情况说明函的回复》,同意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022年12月6日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2023年11月24日作出《征缴决定书》。
二、撤销理由
?。ㄒ唬┥昵肴丝⒌摹癤X二期”项目由两个地块组成,两地块的开发建设属于同一个投资建设项目,该项目整体的投资总额及开发建设面积已符合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单独将本案所涉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缺乏合理性。2018年,申请人与鹤山市就项目开发建设进行用地预申请商谈时,将两地块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商谈开发工作,而因客观因素土地出让需分别进行挂牌。申请人同时摘牌两个地块,于2019年3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土地出让合同》,其中涉案宗地为地块一,面积XX亩,地块二面积为XX亩。两地块是一起做方案设计并开发建设,实际上属于同一个投资项目,都是整体商谈、规划、设计并开发。申请人现已完成“XX花园一期”XX万平方米的全部建设,申请人的投资总额和开发建设面积已经符合相关规定。
?。ǘ┥姘缸诘匚茨馨丛级ㄈ掌诳⒍げ⒉皇怯捎谏昵肴俗陨碓?,而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与申请人协商选择合理的处置方案。被申请人作出《征缴决定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1.该宗地存在《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鼻樾?。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被申请人在交付宗地时应当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但是,宗地在交付时尚未满足通路条件,并且东侧规划路未实施建设直接影响申请人按计划动工开发。2019年3月5日,工业城管委会在其组织召开的项目推进会上明确表示,该宗地东侧规划道路建设预计于2019年底修建完成并提供申请人使用,但实际并未在2019年底修建完成。直到2020年3月18日,工业城管委会才告知地块二东侧规划路已完成工程招标,将于2020年底修建完成,涉案地块一东侧规划路暂无实施建设计划,为不延误项目开工,原规划方案设置于该规划路的消防出入口,调整至地块北角垃圾站的西侧,由和顺路进入,地块共规划三个车库出入口,其中开向该规划路的出入口暂无法实施,需管委会协助后续规划等验收。综上,在《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之后,涉案宗地仍未满足通路条件,东侧规划路暂无实施计划也导致申请人已获批复的规划方案无法实施,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一直未获被申请人的回复批准。
2.涉案宗地存在《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涉案宗地东侧有规划道路,位于宗地红线与XX山之间。由于政府未修建该道路,XX山山体紧贴宗地红线,东侧红线外规划道路及边坡支护未实施前,项目开挖危险性极大,极易出现坍塌。同时,“XX花园二期”地块不具备局部开发条件,受地形限制,地下室形状不规则,最狭窄处宽度仅6.1米,如进行临时支护,地下室只能分割成独立三段,功能性系统无法按规范施工建设,连接到规划道路的两个消防入口也无法使用,消防基本功能缺失。申请人委托X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对涉案宗地及东侧红线外山体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开展了评估工作,结论为为确保拟建工程及拟建建(构)筑物安全,红线外规划道路及XX山山体边坡支护永久工程必须在红线内挖方施工作业前完成,其对申请人的动工开发造成了实质影响。申请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发函说明情况,要求协助解决问题,但X边坡永久支护工程的实施时间一直未确定。综上,申请人无法动工开发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涉案地块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法定条件,且地块出让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合同均已明确约定土地受让人需按照约定时间动工建设,但申请人至今未能依法依约履行。
经过法定的公开招拍挂程序,申请人竞得了位于鹤山市X工业城B区),宗地号为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下称:自资局)于2019年3月15日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宗地面积为X平方米,宗地交付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原约定的动工期限为2020年3月15日前。同日,自资局与申请人签订《交地确认书》,其中第二条载明“现宗地权利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已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甲方同意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3月15日向乙方交付全部出让面积的土地,乙方对该地块交接无异议,同意接收?!?/p>
二、由于申请人未在约定动工期间内动工建设,自资局于2022年启动闲置调查程序,经调查后,依法认定闲置原因属申请人原因。
由于申请人未在上述动工期间内动工建设,自资局于2022年启动闲置调查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告知涉案地块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将依法对涉案宗地进行调查,要求申请人接受调查,并在30天内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关于江门市X公司闲置土地调查的回复函》,其主张未能动工的理由为:“边坡及规划道路未修建对工业城地块一开工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业城地块一迟迟不能开工。同时规划道路为进入小区的唯一道路,没有规划道路,项目无法形成消防环路,无法完成验收、竣备及交付。工业城地块一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开工,因此不能认定为闲置状态?!庇钟?022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X花园二期受规划道路及X山边坡影响无法动工的函》,并提交了附件材料。
自资局在调查过程中,于2022年10月31日向工业城管委会发出《咨询函》。工业城管委会于2022年11月30日向自资局发出《X市工业城(共和镇)关于<咨询函-鹤自然资(闲)函〔2022〕24号>的复函》,载明:“江门市X公司认为根据该宗地东侧设有规划路且临近X山,而该规划道路以及边坡支护工程未实施修建,影响地块施工安全,不满足动工条件。但管委会认为,规划道路属于政府前瞻性规划行为,规划道路的实施与否,不是影响地块动工的原因;另外边坡没有影响整个地块的安全,企业完全可以在红线内不受边坡安全影响的用地上推进动工建设?!庇纱丝杉?,申请人提出的规划道路及边坡支护工程的申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自资局还于2022年10月31日分别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鹤山市信访局、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山市林业局、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咨询函》,咨询“涉案宗地自2019年3月15日至今是否曾出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该种情形持续至何时”。同时,自资局通过查询档案,核查了本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经过全面核查证实,申请人在闲置调查时所申辩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本宗土地并不存在政府原因导致闲置,闲置原因确属于申请人自身,故自资局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认定本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三、鉴于本宗地的闲置事实确凿,并且闲置原因确属于申请人,根据《处置办法》的规定,经被申请人批准,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案《征缴决定书》。
自资局于2022年11月6日作出《听证权利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自资局提交《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自资局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通知其听证时间和听证地点,同时发文通知X工业城管委会、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听证。2022年12月28日,自资局如期举行听证会,《听证笔录》载明: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需求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一般都会给予批准。X工业城管委会同意《施工许可证》延期,但并非因边坡工程导致项目无法动工,且规划道路并非现状道路,属于对道路路网的前瞻性规划,可能实施,也可能变更,政府并未承诺何时修好规划道路,涉案地块出让时施工车辆可以从和顺路进入。申请人所指的边坡属于地块红线外,不在申请人地块的施工实施范围内,边坡是否构成安全隐患影响项目的施工,目前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而申请人提交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说明地块一在采取相应科学有效防止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可以进行建设,申请人可采取有关措施进行防治,避免因挖方边坡导致有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同时,可以针对挖边坡采取放坡加挡土墙加格构进行防治,填方边坡可采取扶壁或重力式挡土墙进行支护,建设规划道路并非唯一解决边坡问题的方式。
针对申请人所申辩的规划道路问题以及边坡及安全问题,自资局经过了全面调查认为,首先,关于规划道路问题。涉案宗地东侧的规划道路不是进入该宗地的唯一道路,宗地西北侧的和顺路在供地前早已建成、通车,工程建设车辆可以直接从和顺路进入该地块。规划道路是规划上对未来道路的预测性安排,未有明确实施的时间,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也并无关于规划道路的约定,规划道路建成与否,并不影响申请人动工开发。同时,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的要求,对于土地现状条件,要求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未要求必须建设将周边规划全部建设完成。其次,关于边坡及安全问题。通过土地出让须知、出让公告、交地确认书等资料足以证实,申请人在竞买涉案宗地时已清楚地块的具体状况,涉案宗地交地时红线内的坡度较平缓。申请人对场地进行平整后出现宗地内东侧挖方边坡以及西侧填方边坡问题,可见是由申请人实施的场地平整工程引致。同时,申请人在明知土地现状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特点,其设计方案中地下室边线距离规划道路边线约8米,即东侧红线外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前,可通过地块内建设支护方式解决安全问题。据此,申请人所申辩的理由并不属实,依法不应采纳。
综上,依据《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并未依法依约进行动工建设,涉案宗地闲置为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被申请人批准,自资局作出涉案《征缴决定书》,依据充足,合法有据。
本府查明:
2019年1月25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分中心发布《江门市JCR2019-6(鹤山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竞买须知》,将位于鹤山市X工业城B区(鹤城镇)面积为X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出让。
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与鹤山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确认由江门市弘聚投资有限公司竞得涉案土地,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其交付全部出让面积的土地,受让人对该地块交接无异议,同意接收。
双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X7,宗地总面积大写X平方米(小写X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总面积大写X平方米(小写X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鹤山市X工业城B区?!钡谖逄踉级ǎ骸氨竞贤钕鲁鋈米诘氐挠猛疚钦蜃≌玫?、商服用地?!钡诹踉级ǎ骸俺鋈萌送庠?019年3月1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规定的现状土地条件:宗地红线外给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场地未平整,具备动工开发条件?!钡诎颂踉级ǎ骸氨竞贤钕伦诘氐墓薪ㄉ栌玫厥褂萌ǔ鋈眉劭钗嗣癖掖笮碭(小写X元),每平方米X(小写:X元)?!钡谑豕娑ǎ骸笆苋萌送獗竞贤钕伦诘亟ㄉ柘钅吭?020年3月15日之前开工,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竣工?!苋萌瞬荒馨雌诳?,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钡谌踉级ǎ骸笆苋萌艘蜃陨碓蛟斐沙竞贤级ǖ亩た⑷掌谖炊た⒙?年的,出让人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受让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出让人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
申请人与鹤山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交地确认书》载明: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于该日前将出让土地全部出让面积交付给申请人,现宗地权利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申请人对地块交接无异议,同意接收。
2019年到2022年期间,X公司多次向X工业城管委会、自然资源局、鹤山市政府发函,反映由于规划道路未修建、X山边坡支护工程未实施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请求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建设以满足地块的开工条件。
2019年3月5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9日,工业城管委会分别召开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商议X工业城园区X花园一期、二期项目的推进情况,对规划道路和边坡支护工程进行研究讨论。
2022年8月8日,工业城管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X花园二期受规划道路及X山影响无法动工的情况说明函》,发出《关于X花园二期受规划道路及X山影响无法动工的情况说明函的回复》,同意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
2022年10月27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发出鹤自然闲调字(2022)5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启动对涉案地块的闲置土地认定。X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提交了《关于江门市X公司闲置土地调查的回复函》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21日补充提交了《关于X花园二期受规划道路及X山边坡影响无法动工的函》。
为查明土地闲置原因,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向X工业城管理委员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鹤山市信访局、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山市林业局、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发出咨询函,了解是否存在因政府原因造成涉案土地无法开工等情形。各单位均作出回复称不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不能动工的情况。2022年12月6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X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同时向申请人发出X5号《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对征缴土地闲置费事项享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12月9日,X公司向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宗地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处理决定进行听证。2022年12月22日,X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X地质勘察中心广东总队承担江门市X镇X工业城B区地块及地块东侧红线外山体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该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江门市X镇X工业城B区地块及地块东侧红线外山体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情况简要说明》认为:涉案地块开工前,为确保拟建工程人员及拟建建(构)筑物安全,红线外规划道路及红线外X山山体边坡支护永久工程必须在红线内挖方施工作业前完成。红线外东侧山体边坡支护完成后,地块内项目工程在采取相应科学、有效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才可以进行建设。该机构又于2023年1月5日出具了《广东省江门市X镇X工业城B区地块及地块东侧红线外山体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与建议》部分载明:“本项目属于重要建设项目,评估区面积为161500平方米?!薄霸诓扇∠嘤蒲?、有效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可以进行建设?!焙咨绞凶匀蛔试淳钟?022年12月2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
2023年2月10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发出《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告知涉案土地的闲置信息,并同时在鹤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涉案宗地进行了《闲置土地信息公示》。
2023年11月24日,经被申请人批准,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案《征缴决定书》,决定向X公司征收涉案宗地闲置费人民币X元。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将前述决定邮寄送给X公司,将相关信息在鹤山市政府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并通知了抵押权人。
另查明,涉案宗地于2020年9月1日由申请人抵押给X江门分行。
申请人对《征缴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府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天。为查清本案事实,本府于2024年3月5日对宗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2024年3月5日举行了听证。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本案争议进行调解,本府于2024年3月7日中止对本案的审查。审查期间,本府还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广东省江门市X镇X工业城B区地块及地块东侧红线外山体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可采性征求了意见,同时向江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征求了咨询意见。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确认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薄缎姓匆榉ㄊ凳┨趵返谑豕娑ǎ骸跋录缎姓匾勒辗?、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北景钢?,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为鹤山市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指导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鹤山市政府有权作出相应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鹤山市政府承担。本案中,鹤山市政府作为涉案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的审批机关,是本案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以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案地块已于2019年3月15日完成交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根据约定,申请人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动工开发,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竣工。申请人主张案涉争议宗地应与其他土地整体看待,整体的投资总额及开发建设面积已符合相关要求。本府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是以宗地为单位签订,确定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宗地为单位,而不是以整体项目土地为单位。合同已经约定涉案宗地的动工开发时限,但申请人一直未动工开发,案涉宗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节,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土地闲置调查,并无不当。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启动闲置土地调查,向申请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咨询函以查明土地闲置原因。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后送达申请人并同时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并应申请人要求召开了听证会,对涉案闲置土地调查的程序合法。
三、涉案土地闲置非企业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薄吨谢嗣窆埠凸鞘蟹康夭芾矸ā返诙豕娑ǎ骸耙猿鋈梅绞饺〉猛恋厥褂萌ń蟹康夭⒌?,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薄断兄猛恋卮χ冒旆ā返诎颂豕娑ǎ骸坝邢铝星樾沃?,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さ任薹ǘた⒌?;(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p>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2019年接收地块后,一直与鹤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就X山边坡支护问题进行协商,要求解决红线外山体边坡施工保障问题,X工业城管委会亦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该地段边坡支护工程,但一直未正式实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咨询鹤山市X花园二期地块东侧红线外山体影响红线内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情况的复函》认为,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涉案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效力应予认定,评估报告结论支持红线外规划道路及红线外XX山山体边坡支护永久工程必须在红线内挖方施工作业前完成。在本府主持的听证中,X工业城管委会表示曾与申请人讨论边坡支护问题,收到了申请人的边坡支护方案,但因造价问题未予实施。以上事实表明,边坡支护工程是否完成对申请人是否能如期动工存在重大影响,边坡位于宗地红线外侧,消除由此产生的施工安全隐患,为企业动工开发创造基本条件,应为政府相关部门的义务,申请人由此延迟动工开发,非企业自身原因。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宗地闲置原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鹤山市政府批准作出涉案《征缴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鹤山市政府于2023年11月24日批准作出的X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