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40号
张X:
你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对你于2023年11月19日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回复的行为,于2024年3月10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3月11日收悉。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1日,你因家事纠纷与周X、邱X发生争议,经基层调处无果后,又于2023年5月30日向鹤山市公安局110报警处理,鹤城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你对鹤山市公安局的报警处理不服,于2023年8月17日向该局提交了《行政申请书》。鹤山市公安局收到该申请后,因你提供的地址已拆迁,无法邮寄送达《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亦无法通过电话与你取得联系。2023年11月19日,你向江门市公安局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该局?;つ愕娜松砣?、财产权、人格权不受侵害;改正鹤山市公安局对你的行政申请书不予处理的违法行为;停止鹤山市公安局鹤城派出所对你报警不予处理的违法行为;请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你的报警要立案查处,并在60天内书面答复。2023年11月24日,江门市公安局收到你的申请书后,经甄别,启动信访程序予以处理,并转至属地鹤山市公安局予以复核复查相关情况。鹤山市公安局接转后,对你信中所述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当时执法民警和办案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案发时办案人员处理警情时依法依规,程序合法,未发现存在侮辱、诽谤和报警不处理等违法行为;鹤山市公安局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但因你提供的地址已拆迁,电话无人接听,鹤山市公安局无法将江门市公安局转办后制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给你。鹤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江门市公安局报送了《关于张X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
本府认为:《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钡诙豕娑ǎ骸案骷兜澄驼欧貌棵攀盏叫欧檬孪?,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茫贾谢嗣窆埠凸姓咚戏ǎ镜慕馐汀罚ㄒ韵录虺啤靶兴叻ń馐汀保┑?条第2款第9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你向江门市公安局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实则是你因家事纠纷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通过向其上级机关写信投诉、表达诉求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你所提出的请求亦不符合履行职责的构成要件,相关事项不属于江门市公安局的职责范围。江门市公安局收到你的信访诉求后,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转办,该处理并无不当。
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现江门市公安局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作出处理,但因你提交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相关文书无法向你送达。参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即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因你的复议请求及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