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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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G2020027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 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工信中小〔2020〕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反映。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0年7月7日
江门市支持外地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应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及经济调整周期叠加影响,提升我市整体经济质量规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019-2020年期间,由外地(江门市以外地区,以下相同)登记的同一市场主体注销其在江门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同时在江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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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重点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4.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企业除外)。
5.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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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凑掌涞蹦甑胤讲普毕椎?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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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ㄒ唬┦型臣凭痔峁?019-2020年上规入库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名单上企业的设立、注销机读资料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江门市促进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职责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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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魇校ㄇ┬幸抵鞴懿棵攀盏狡笠瞪瓯ú牧虾?,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公示的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处理后的企业进行公示。
?。ㄋ模┕就瓯虾?,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对口的江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江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资金拨付及清算
?。ㄒ唬┦泄ひ岛托畔⒒指萁攀懈餍幸抵鞴懿棵疟赴盖榭?,下达项目计划给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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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金申报原则实施年度内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市(区)新引进企业、项目时,应鼓励引导企业在我市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机构,开展独立法人化运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江门市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2:江门市非独立法人企业转为本地“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书暨承诺函.docx